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保障信访人的民主合法权益,规范信访行为,维护信访工作秩序,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,根据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、教育部《教育系统信访工作规定》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,是指学校师生员工以及学生家长、与学校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采用书信、电话、传真、电子邮件(校长留言簿处理办法按涪师院发 [2006]18号文件执行)、走访等形式,向学校反映情况,提出意见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,按照有关规定和政策应由学校及其部门、系(院)负责处理的活动。
信访人是指采用前述规定的形式,反映情况、提出建议、意见或投诉请求的本校师生员工以及与学校及其部门、系(院)或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。
信访工作者是指负责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。
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在学校党委、行政领导下,坚持分级负责、归口办理,谁主管、谁负责,依法、及时、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。
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领导、协调全校信访工作并处理信访工作中重大、疑难问题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(信访办),挂靠学校党政办公室,代表学校处理信访事项。日常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法制办具体负责,学校各部门、系(院)应积极主动配合,归口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,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信访中涉及的问题。
第五条 学校将完善各项信访工作机制,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和分级负责制,畅通信访渠道,使学校信访工作走上规范化、制度化、法制化的运转轨道。
第二章 信访工作及其机构的职责
第六条 学校信访办工作职责
(一)贯彻执行上级单位制定的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,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规、规章和政策;
(二)协调全校信访工作,受理关系学校发展、稳定的信访事项。
(三)向有关部门、系(院)交办、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;
(四)承办上级机关转送、交办的信访事项;
(五)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;
(六)督促检查校内部门信访事项的处理;
(七)分析研究学校信访情况,为民主办学、依法治校,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重要情况;
(八)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和信访统计信息等情况。
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、系(院)信访工作职责:
(一)负责受理直接向本部门、系(院)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。
(二)承办信访办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,对承办的信访事项只办不转,归口到学校信访办。
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
第八条 信访人就下列事项,可以依法、依程序向学校及其部门、系(院)提出信访:
(一)学校有关工作的建议、意见和要求;
(二)对校内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、建议和要求;
(三)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,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事项。
(四)其它有关事项。
上述第(二)、(三)项信访事项,如国家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,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程序提出。
第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,一般应采用书信、电子邮件、传真等书面形式;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,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(名称)、住址和请求、事实、理由。
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,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(名称)、住址和请求、事实、理由。
对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,信访人应当到学校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。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,应当推选代表,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。
第十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,应当客观真实,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
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,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科研、生活秩序和各部门、系(院)的正常工作秩序,不得围堵、冲击办公场所,不得拦截学校领导及其公务车辆,不得冲击会场,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,不得纠缠、侮辱、殴打、威胁接待人员,不得携带危险品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。
第十二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,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,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、政纪处分;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
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,受理信访人提出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信访事项。
第十四条 凡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、法院、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,信访工作者应建议、劝告信访人向相应单位提出;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、行政复议、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,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。
第十五条 信访事项涉及学校以外的其它单位的,信访办应主动与该单位协商受理。受理有争议的,报请上级信访办决定受理机关。
第十六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、损害学校声誉的重大、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,信访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,果断处理,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、扩大,同时应立即报告上一级组织或有关主管部门。
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
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、编号、调查、传阅、领导批示、办理结果及回复等程序,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。
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者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、秉公办事,查明事实、分清责任、宣传法制、教育疏导,及时妥善处理,不得推诿、敷衍、拖延,不得损毁、遗失信访资料,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、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、揭发的人员或部门。遇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者应当回避。
第十九条 按照“分级负责、归口办理”和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办理信访事项。
(一)学校信访办对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。
信访办按下列方式办理,并按《信访条例》规定的期限办结:
1、对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转来的信访事项,经分管领导批阅后,及时研究处理;
2、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,一般事项由学校信访办协调,指定办理或牵头办理;重要事项呈送校领导批阅并按校领导批示办理;
3、属于机关部门、系(院)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,转交相关部门予以办理(属于揭发检举的信件,转学校纪检、监察部门调查处理);
4、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事项,由学校信访办指定一个部门牵头,联合办理;
5、对应当由校外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,经领导批阅后,及时转交其他单位。
(二)学校各部门、系(院)对直接受理和承办信访事项的办理:
1、对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,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。情况复杂的,办结时限可以适当延长,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,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。
2、对承办的信访事项,一般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办结,并将办结报告提交信访办。信访办根据办结报告作出处理意见,报经学校研究同意,书面答复信访人。承办部门在20日内未办结信访事项,又未提出延期的,信访办应当向承办部门发出《信访事项催办单》。承办部门在收到《信访事项催办单》后5日内仍未办结信访事项,也不提出延期的,信访办可以向承办部门主管校领导报告。
第二十条 学校信访各级工作部门对受理的信访事项,应当进行调查核实,对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政策的信访事项,应当及时协调予以解决;对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政策无明确规定又需要解决的信访事项,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;对不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政策的信访事项,应当做好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。
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、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,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。
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访办负责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。本规定未涉及到督办事项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,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与大力支持。
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,信访工作者要及时做好信访材料的归档、存档工作,以备统计和查阅。
第六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
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。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、违法乱纪的部门和个人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、政纪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七章附 则
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